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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简化执业资格人员注册申报材料的通知
沪建建[2004]39号
各有关单位:
为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材料,鼓励企业积极吸纳和引进外省市优秀人才,提高本市执业资格注册人员队伍素质,根据《上海市建筑建材业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配套实施意见》(沪建建[2002]719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工程建设领域实施的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上海市注册工程师(招标)等执业资格人员的注册,以及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的变更,均适用本通知的规定。
二、外省市引进的执业资格人员申请首次注册时,提供执业资格获得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未注 册证明;申请变更注册时,提供原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已核销证明的同时,不再提供本市户籍证明或《上海市居住证》。
三、本市及外省市引进的执业资格人员注册申报时,只能在一个单位申请注册。申报单位在提供按劳动用工有关规定与注册申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同时,不再提供养老金交付凭证(造价工程师除外)。
四、申请人及申报单位注册申报时,应提交书面承诺书(见附件)一份,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作出承诺。有关管理部门将对履行承诺情况进行不定期核查,发现有不实之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予以公布 。
附件:上海市执业资格人员注册申报承诺书(此文件为doc文件,请右击另存为)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二00四年一月十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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